一.“思想政治犯”问题

注:本文发表于哲学文化政治类电子学术刊物『鹰翔』总85期,2002年1月发表于『自由的思想』网站,收集于第九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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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非法律专家,只是根据在国外学习,工作和生活多年的所见所闻有感而发,所以只能称为浅谈。中国背负着2000余年封建专制历史的沉重包袱,通过市场经济,自由竞争,改革开放的工业化过程对封建意识和人治社会的冲击和扫荡才刚开始,时间尚短,要走上法治的道路,路途遥远,颇为坎坷。要建立,或能否建立法治社会取决于政治改革的决心和进展力度,在决心没下之前中国在人治和法治方面的交杂,混乱现象还会延续一段时间。以下本人将分几点来讨论,这里先谈头痛的“思想政治犯”问题。

每当中,美两国政府,在争取改善关系,有人员互访,或发生外交摩擦时,美方总会先祭起“维护人权”的大旗,要求中方释放“思想政治犯”,而每次中方也真会放出那么几个,连最起码的司法独立也不顾,以示“善意”,甚至还期望得到“友好的回报”,这似乎已经成了一种惯例。其他西方国家当然也跟着美国起舞,相继仿效。因为此举,既可以“伸张正义”,表示向专制独裁政府宣战,取得民心,使中国流亡海外的“异议”分子感激得五体投地,又可以不必花费任何代价当个“有面子”的英雄,“赢得胜利”,赢得选票,何乐而不为!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中国一而再,再而三地用释放“思想政治犯”, 向全世界人民明白无误地证明,中国确确实实是个没有言论自由,没有民主,没有法治,全凭领袖的好恶决定一切的专制独裁国家。打上一巴掌,或踢上一脚,还真能挤出一点证据来,“贱”得可爱,是个绝好的“反面教员”。旅居海外的华人,除了少数跟着西方舆论一味谩骂的,其他人每当这种事情一再地发生,只能无奈地被羞辱得无地自容,因为那里到底有我们的根。

什么是“思想政治犯”?不外乎是指与政府当局持不同政见,因为言论和写作表达的政治思想不同,或反对执政当局的原因而被捕的“犯人”。按照国际惯例,如果光是嘴巴说说,正常的在合法集会和有关学术研讨会作演讲,或作文和写书通过合法途径发表和出版,应该属于个人言论和出版自由范围。对于执政当局来说,充分掌握着政府各种行政资源,对有可能造成动乱的集会可以根据预估不批准,对煽动性很强的文章和作品,报刊,杂志和出版社可以通过自律拒绝采用,即使发表了,构成违法也可以由检调单位提出法律起诉。这些个人的思想和政治观点不同对政府并不构成实质的威胁,何罪之有。当然,如果打算结党,或组织社团,通过集会,游行等手段宣传其主张,就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令,完成申请和登记手续,提供党章,社团纲领,组织成员和结构,集会地点,规模,时间,游行的路线等细节,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完成这些手续,既方便于执政当局掌握第一手资料,控制事态发展,也有利于持不同政见者按照法律,可以申请受到必要的保护,免受敌对社团,政党和个人的袭击和无端挑衅。在任何社会制度下,个人,政党,社团和法人单位都应该受到相关法律的约束,使执政当局,执法部门和持不同政见者都有法可依,有惯例可循。

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没有“思想政治犯”之说,是因为在法治社会中的个人,政党,社团和法人单位,甚至执政当局和执法机构都受到了相关法律的约束。其中以个人的自由度为最大,但也必须承担社会的责任和以不妨碍他人为限,这就是资本主义制度中标榜的自由,民主和人权。个人的政治倾向,思想和言论若与当政者,国家体制制度,或主流媒体的舆论导向不同,受到言论自由的保护,并不构成犯罪,虽然在美国和许多反共国家法律上的排共条款还在,需要时随时可以启用。不过当个人的政治倾向,思想和言论中有明显过失和把柄被抓住,或计划把言论转化为行动,事情就完全不同了,过失违法和刑事犯法起诉的各种罪名就会接踵而来。常用的罪名举例如下:诽谤,诬陷,破坏名誉,盗用名义,妨碍治安,妨碍交通,毁坏公物,违反集会和社团法规,挑动族群分裂,刑事罪,伤害罪,暴力倾向,等等。轻的可以使他因罚款而破产,重的可以判罪入狱。如果持不同政见的个人因为上述罪名而被判破产,入狱,或逃亡海外,这些人就不是“思想政治犯”,只是破产者,罪犯和逃犯,界限就被划得很清楚。

关于这些法律和法令掌握的尺度,从严还是从宽,因国情,传统,宗教和当政者掌控大局的自信心差异而有所不同,也和执政者的个人道德品质和政治素养有关,但总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只能在一定的范围内,也受到媒体和舆论的监督,不至于太离谱。世界上恐怕不会存在一个喜欢持不同政见者不断造反,闹事的执政当局,不管他自我标榜的是什么社会和主义。就是因为这样,在法治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和法令就是在这场猫捉老鼠游戏中,双方都必须遵守的游戏规则。这个天平无容置疑是向执政当局倾斜的。比如,在刚过去的英国大选活动中,布莱尔首相的一位得力下属部长遭到了路边反对者的鸡蛋袭击,虽然没打到,但他还是象疯狗似的扑出挥以老拳。结果是袭击不成还挨了打的反对者遭到警方拘捕,这位部长却行若无事,扬长而去,就是一例。因此,即使在法治国家,持不同政见者还是必须十分小心翼翼,只能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施展,要避免踏入陷井和地雷区。执政当局和反对势力必须斗智,斗法律和法令的合理使用。

举例来讲,如在新加坡前一次议会选举中有一位反对党候选人叫邓洪亮的,在选举演说中涉及了敏感的族群问题,引起了不同族群之间的情绪,后来听到风声不对跑到了国外,被法院缺席判决为挑动族群分裂,破坏若干名政府要员名誉,必须赔偿名誉损失和回来接受审判。这位邓先生的房产和律师事务所,百万家产变卖了也不够赔的,他不但破产,恐怕再也不敢回新加坡了。在刚过去的这次新加坡议会选举中,有一个反对党的秘书长叫徐顺全的博士,要挑战现任总理关于动用政府大批资金支持印尼政府问题,他自己没有把事情搞清楚,不在其位也确实不容易搞清楚,只凭道听途说,当然就被以诽谤和诬陷的罪名告上了法庭,还在审理中。这些都不属于因思想政治犯罪的问题。法轮功分枝也企图在新加坡施展拳脚,头上绑带,扛着招牌,拉帮集合在公共场合摆起了摊,引起围观。新加坡治安警察立即赶到好言驱散,不听硬宁着干,警方只能强行驱散,并以妨碍公众利益和社会治安,妨碍执法等理由提出了法律起诉,结果这些法轮功成员只能老老实实以交付罚款而收场。这里也是执法部门依法行事,不涉及“思想政治犯”问题。

在资本主义社会,搞选举和议会斗争是要大量化钱的,这种游戏不是普通人所能玩得起的。在加拿大和美国的选举中,不管这个人的人气有多旺,多有才华,只要他(她)的政治主张损害到大财团的利益,或不会给大财团带来利益,得不到他们的欣赏和支持,政治献金将遭到全面封杀,等他们自己的,或自筹的几百万现金用完也就只能退出选举,断羽而归。这样的例子数不胜数。运用资本来作甄别和取舍,这样做也不用刻意去处理政治观点不同的麻烦,也不会有“思想政治犯”。据电视台公开报导,在台湾要选上立法委员,各种费用大概要2000万台币,这不是靠当立委几年的工资挣得回来的。当选了,只要入流,懂得法门,自然会财源滚滚。在台湾电视台政治讨论节目上,有新闻工作者说,有的财团明目张胆用大车装满了献金到郊外偏僻处,再分装指定小车给等在那里的接受者代理人。证据是不会有的,参与的人都是亲信,并用钱封了口。媒体也惹不起只能笑说,资本主义当然就是靠资本的运作,何足为怪?这样的选举体制毫无疑义地保证了被选上的议员,以及政府的政治倾向和政策导向,保障了国家的资本主义体制,打上了十分显明的阶级标记,也绝对保障了议会和政府行使职权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这些持不同政见者连门槛都进不了,就算在特殊情况下有人进去了也是绝对少数,掀不起大浪,在大量的利益交换下也慢慢地合流了。根本不会有“思想政治犯”。

再说到1989年发生的六四“天安门事件”,闹哄哄的“中国民主运动”搞了几个月,最后以政府派出坦克和镇暴军警血性镇压而告结束。西方媒体当然全天候转播,一致谴责中国当局的暴行和声援为推翻共产党政权的“中国民主运动”。事后等尘埃落定,加拿大,美国和英国各大媒体组织过几次大型的中国“天安门事件”研讨会。回顾了1960年代世界各地的学生运动和军警镇压的录象片段,也请来了现在已“改邪归正”的当年美国芝加哥和伊朗学生运动领袖们,一起从民主和法治的不同层面分析“天安门事件”。

当年的学生领袖不无羡慕地说,北京的学生太幸运了能够闹这么久。政府还派出医护人员照看绝食学生,能与国务院总理李鹏谈判,共产党主席赵紫阳亲自探望规劝。当然,后来政府突然派出坦克和镇暴军警镇压,流血死伤也太多了。以前的学生运动,不管发生在那个国家一次没有维持超过三,五天的,而且一开始就必须与执法的军警,马队对持,缠斗不停,形同暴乱。如美国芝加哥那次学运,不到三天大批军队,空降兵就都来了,把所有学生一个不剩全抓走了,不过死伤还是会控制在最低的限度。后来,不少为首的学生都蹲了监狱,罪名是聚众闹事,抗拒执法,拒捕,破坏交通和社会治安,当然没有一个是“思想政治犯”。他们还说到学生运动是十分危险的,一旦闹起来就容易失控。北京的学生运动由开始的“反贪污”,转向反政府一点也不奇怪,闹起来了,一起哄,什么事都可能发生。到后来,越遇到阻力越激动,最鼓动人心的口号,最极端的主张就成了最受支持的方向,把开始的目标丢在一边了,必然转变成剧烈的对抗和暴动。

几个北美大型媒体节目主持人确实不同凡响,他们提出的几个发人深省的问题至今还使我还记忆犹新。他们问到:“难道共产党政权确实要比西方文明社会对学生和人民更为宽容和友善吗?当然,中国政府宣称自己是人民的政府。既然前面这样做了,为什么不坚持下去?反正已经闹了这么久了,等学生闹够了,疲倦了也会闹不下去,用警察驱散和拘捕就可以解决。那么,后来又派出了人民的解放军和坦克,不顾大量的人命伤亡,进行了这么残酷的镇压又如何解释呢?”,“在学生运动刚开始,当地的警察为什么不依法驱散学生,要等中央指示,任由学生大批集积,还在天安门广场搭起了帐篷,安营扎寨?中共内部斗争照理应当不影响军警的执行法律,难道中国连起码的游行,集会,一般的维护社会治安的法令都没有吗?”,“这些游行,集会和维护社会治安的法令,各国之间大同小异,即使是自己没有这些法令,也可以参考,照抄别的国家的法令来执行,中国为什么不这样做呢?是中国的领导人自己不愿意受到法律的约束,想维持自己的绝对权威,为所欲为,实行人治,还是出于对法律的无知和国家治理上的无能?”。

按照“天安门事件”的处理方式,使中国产生了一大批的“思想政治犯”,逃亡到了国外的更成了勇敢的“民主斗士”。不过这些“民主斗士”也确实不争气,没有过了多久,在北美的报纸,特别是华文报纸,各种丑闻就铺天盖地而来。在流亡组织“小内阁”中的争权夺利,相互揭底攻奸,拼个你死我活的种种报导;占用募捐款追求享受,玩女人的报导;吾尔凯希的每次“天安门事件”演讲,叫了几声口号,在固定的时间假“晕倒”的闹剧。如是种种报导,使得原来积极捐款表示同情和支持的海外华侨望而怯步,不得不怀疑这些“民主斗士”的民主素养,思考是不是因为“天安门事件”的处理不当,造就了这批街头闹事的小混混,溜到了国外当起了反共“英雄”? 这些“民主斗士”就凭窝里反,内部的斗争就把自己给斗垮了。这些逃亡海外的头头们早就准备了护照,拿了募捐款,按排了退路。到头来吃亏的还是国内那些没有及时跟着滑脚的“死心眼”学生。他们做了凯子,到头来还不知道是为了谁蹲的板房。在此次事件中,如果要求政府反贪污的学生运动,执政当局和执法部门都能依法行事,“天安门事件”本来是可以避免的,那就也不会产生这么些个“思想政治犯”和逃亡海外的“民主斗士”了。

中国的“思想政治犯”问题该如何解决?难道就真的不能按照中国的国情,制定一套完整的法令,法规,让地下活动的持不同政见者都浮上台面?让政府执政当局,执法部门和那些自称的不同政见者都有法可依,按共同的游戏规则行事,给他们发泄的空间,切实保障社会的民主和自由,保护个人的言论和出版自由,融入世界大家庭?这在理论上讲是很容易做得到的。中国也可以做到没有“思想政治犯”,除非被那些西方媒体主持人不幸言中,是中国的领导人自己不愿意受到法律的约束,依法行事,而想维持自己的绝对权威,为所欲为,实行人治,即,我要抓谁就抓谁,我想放谁就放谁。如果情况不是这样,这就要看执政当局走向法治的决心和治理国家的能力了。